国内闪存厂商朗科打赢海外专利诉讼
2018-09-07 22:01 来源:中国闪存网
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朗科公司)日前发布公告称,其于近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州联邦地区法院仲裁员Hon.WilliamG.Bassler签发的《最终裁决书》,裁定美国PNYTechnologies,Inc.(美国必恩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PNY公司)应向朗科公司支付专利许可费及利息共计771万余美元。双方这起长达12年的专利纠纷暂时告一段落。
朗科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朗科公司之所以能取得阶段性胜利,得益于公司对技术创新和专利布局的重视,以及注重通过专利许可等多种方式开展专利运营,发挥专利的最大价值;同时,在遇到专利纠纷时,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海外维权一波三折
朗科公司成立于1999年,主营优盘业务。该公司成立当年研发出全球第一款USB闪存盘。1999年11月14日,朗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是外存储方式及其装置”的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7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99117225.6)。2004年12月7日,上述专利的同族专利在美国获得授权(美国专利号:US6829672)。
PNY公司成立于1985年,是美国第二大移动存储厂商,主要产品包括内存、U盘、闪存卡、耳机、绘图卡等。多年来,在美国闪存盘领域,PNY公司的市场份额位居第二位。
2006年2月,朗科公司向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起诉称,PNY公司侵犯了其第US6829672号美国发明专利权,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在该案判决前,PNY公司与朗科公司达成庭外和解。2008年2月11日,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协议规定,朗科公司授权PNY公司实施包括第US6829672号专利在内的一系列专利,美国PNY公司向朗科公司缴纳专利许可费。
朗科公司认为,在《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PNY公司违反约定。对此,朗科公司针对PNY公司的违约行为向美国新泽西州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了仲裁。2013年11月8日,PNY公司针对朗科公司的诉讼向美国新泽西州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其表示,朗科公司提起的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应通过联邦法院裁决,并认为其生产销售的某一类别产品不包括在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的范围内。2015年12月16日,美国新泽西州联邦地区法院裁定该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仲裁范围。
2017年10月10日,朗科公司收到了美国仲裁员Hon.WilliamG.Bassler签发的《部分最终裁决书》。今年7月28日,朗科公司收到仲裁员Hon.WilliamG.Bassler签发的《最终裁决书》,裁定PNY公司应继续向朗科公司提交专利许可费报告,并按照2017年10月6日的《部分最终裁决书》以及《和解协议》的内容向朗科公司支付专利许可费及利息771万余美元。至此,这起长达12年的专利纠纷暂时告一段落。
接二连三开展维权
除了该案之外,朗科公司在国内外均开展了一系列专利维权行动,并取得了多次胜诉。朗科公司的涉案专利究竟是何技术,为何能取得多次胜诉?这要从朗科公司研发的第一款闪存盘和第一件专利说起。
1998年,朗科公司创始人邓国顺、成晓华研发出了一种全电子式闪存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并于1999年11月14日提交了专利申请,2002年7月24日获得授权。朗科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相比之前常用的软盘,该专利技术生产的闪存盘具有容量大、存取速度快、体积小、即插即用、不易损坏等诸多优点,填补了我国在计算机移动存储领域的技术空白,是我国在该领域的核心和基础专利,具有较高的市场和经济价值。
朗科公司围绕上述基础专利建立了一个移动存储领域的专利池,产品覆盖闪存盘、手机、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视机、数码相机、闪存卡、固态硬盘、GPS导航仪、汽车电子等数码电子产品。随后,朗科公司不断拓展闪存盘的应用功能和应用领域。
“专利许可是朗科公司开展专利运营的主要方式,这种专利运营模式需要通过协商谈判、专利行政保护甚至专利诉讼才能实现收取专利许可费的目的。”朗科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自2002年起,针对未经许可使用朗科公司专利技术的公司,朗科公司开始实施专利维权战略,发起了一系列专利诉讼。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宣传自身的专利许可模式,在条件合适的前提下,针对部分领域设计相对固定的专利许可方案,从而有利于专利技术使用者按照方案主动缴纳专利许可费。
加强创新应对风险
有专家表示,朗科公司在该案中的胜诉为我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维权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近年来,我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的步伐不断加快,与海外企业之间的摩擦不断增多,知识产权诉讼逐渐成为双方开展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那么,朗科公司在该案中,利用仲裁程序获得阶段性胜利,对于我国企业有何启示?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何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对于我国企业海外维权的意义在于,可以利用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方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比如,利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包括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等。美国专利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在涉及专利权的合同中,可以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专利权有效性和专利侵权纠纷,如果合同中并未约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同意以仲裁解决纠纷。
具体到该案中,朗科公司之所以能获得胜诉,何隽认为,该案的涉案专利是闪存领域和移动存储领域的基础专利,朗科公司针对上述技术进行了周密的专利布局,这是其开展专利维权并在专利诉讼中多次获得胜诉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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